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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靠“祖传秘方”卖假药,判刑又赔钱--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对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08-06 11:53:47 来源: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正镶白旗长安网

        近日,由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于某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

        于某不具备医药方面的学习经历和从业资质,在2020年至2022年,从广东省中山市黄某某手中购买哮喘灵即所谓的“祖传秘方”,采取微信推荐等方式进行出售,赚取中间差价,共获利人民币15876元。经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于某销售的哮喘灵为假药。于某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假药,使患病人员丧失了积极寻求药物治疗的机会,可能导致病患因服用假药而危害身体健康、危及生命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件,认为药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于某在明知其进货渠道不正规、销售药物没有取得批准文号、自己没有任何医药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向公众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且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公利益受到侵害,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起诉中要求判令于某赔偿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人民币15876元,同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7628元,共计人民币63504元。2024年6月26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在追究于某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消费者应从正规药店购买药品,购买后仔细查看药品说明书、保质期等信息,并保留购药凭证,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做好健康第一责任人,更好地保护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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