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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行动·平安守护丨即案即侦 助企纾困 正镶白旗公安局依法处理一起恶意阻工案件,行政拘留1人!

2024-08-05 05:47:18 来源:平安正镶白旗   责任编辑:正镶白旗长安网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正镶白旗公安局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全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与和谐。8月4日,正镶白旗公安局成功处置一起阻碍施工案件,行政拘留1人。

        8月2日,正镶白旗公安局伊克淖尔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伊克淖尔苏木宝日温都嘎查有牧民阻工。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到,姜某某在与施工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收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将施工车辆经过的围栏门锁住,阻碍施工方进场施工,经民警教育警告后仍不听劝解,继续以各种形式阻碍施工,以此向施工方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经济补偿。8月4日施工方再次报警,其行为已造成施工企业较大经济损失,民警果断出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人姜某某行政拘留。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有诉求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表达。针对辖区阻工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正镶白旗公安局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打整治阻挡、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营造辖区良好营商环境。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要通过合法渠道、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对以任何形式无理取闹、无故阻工、恶意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从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相关法律链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阻拦施工队施工、妨碍正常生产建筑活动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给工程施工方带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还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阻工行为导致大量工人和机械设备窝工、建设工期延误,直接给相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有参与现场阻工的人员及背后的教唆、组织者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损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阻工人数众多,持续时间较长,影响十分恶劣,已经触犯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首要分子及直接参与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阻工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对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可能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首要分子(组织、教唆人员)和积极参与者(直接实施现场阻工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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